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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应向不法让步”的前提,违法者要受到及时担责和有力惩罚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3-31

最近,法律圈因为电影《第二十条》的热映沸腾了,各个法律自媒体及司法官宣都加入了这难得的法治宣传热点之中,但是也应该看到,由于视角不同、侧重不同以及成文目的不同,犹如昨天文章《《第二十条》火了正当防卫,引来了归功于谁的“检律之争”》说的一样,形成了不同的观影感受文章,读者需要理性辩证的看待这些文章。

有法科生读者向本号投稿的文章显示,与很多人被影片中检察官在听证会上声情并茂的阐述“正当防卫”的讲演及案件结果逆转而激动落泪不同的是,她在观影之中,第一时间想到了自己在实习中遭遇的检察官对于现实案件的处理态度,想到了指导老师说的课堂上的法律跟现实中的不一致,想到了为何一个本应毫无争议的法律问题会在几十年里推进的举步维艰,想到了本应保护受害者的种种法律规定、法律人的责任如何通过具体案件避免冤假错案的取信于民,不禁感到深深的现实无力感。

有人也提出,正当防卫之所以几十年不被激活,主要原因是司法机关长期秉持的息事宁人、各打五十大板的工作指导思想。“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一个人的人生”,不过是个别案例需要宣传升华时才会提及的,真到了具体案件经办中,哪有办案人员尽快完成办案任务、完成考核指标来得实际。

最近,看到了某法院官宣发布的一个普法案例,是推广诉前调解的,大意是:一起合同纠纷中,被告拖欠原告20多万元的货款,拖了几年都被支付。在诉前调解阶段,经过司法调解人员对原被告的多方“辨法析理”、“晓以利害”,双方终于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司法确认书。被告同意在规定时间里支付原告货款20万元,原告放弃了几万元的本金及拖欠货款数年的利息主张,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说实话,类似的案件如此的处理方式,每天不知道在各级法院诉讼中上演多少次。有人的总结是,凡是司法调解结案的,都是以原告让出部分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目前,促使民商事案件当事人诉前达成调解协议,越来越成为司法工作的今后重点工作。

如此的司法结果,不知道有人反思过没有,这不是明显的让违法违约人获利,守法守约人受损,而且司法机关鼓励这样的结果,甚至不惜以职权压着原告做出让步吗?

当然,有人会说,原告接受这样的结果,并非就是吃亏,相比被不由自主的拖入漫长诉讼周期、不确定的司法结果风险以及各种因素影响的执行环节,未必不就是一种英明的选择。以上的这些,相信都是每个经历过司法调解环节的案件当事人,都会听到司法人员如此开导和做工作的。

问题是,这些司法诉讼的不确定也好,司法诉讼的成本也好,怎么能由守法者、守信者承担风险与代价,而让违法者、失信者由此获利呢?长此以往,岂不是造成的社会影响是,赖账者、欠款者都知道了即便被起诉,法院也会“帮”他们砍掉一块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从此不再惧怕违法责任、被起诉的司法结果?

这不是危言耸听!今年一月份,网上流传的视频有,一公司高管“理直气壮”对指责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气焰嚣张”的称,我告诉你,我现在就违法解除你!男子反问,你凭什么违法解除呢?女高管答道,我违法你管得着吗?男子接着问,那要按照法律办呀?女高管蔑视地说道,我是违法解除,你听不懂人话啊!男子说:我要去劳动局讨要说法!

女子长篇大论、气势汹汹的不屑道:你现在就可以去啊!你现在就走,现在就收拾东西立即走人。我现在取消你一切权限,不允许再进入我的公司。你可以去等,咱慢慢打官司,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我有的是人,我慢慢等着你,你试试看,我让你两年半找不到工作,我有饭吃,你自己想明白吧......

“当你的法律权益受到违法侵害时,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法不应向不法让步”等等普法宣传,让很多人对法律保护、司法途径充满了期待,就像电影《第二十条》里塑造的检察官激活正当防卫案例一样。

可是,当司法保护不及时、不震慑,反而结果是维权者明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还要搭上诉讼费律师费等等的,甚至还要搭上部分欠款本金的才能获得司法支持的话,是不是就成了违法者根本不惧怕违法代价、被诉者根本不惧怕应诉当被告呢?这应该如何解决?
类似的结案方式,会出现在工伤认定待遇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等这些原告继续赔偿金进行医疗费支付的危急案件中,还有些被告或代理人员屡屡以原告的这些“软肋”威胁要将案件无限的拖下去,来增加自己消减本是依法计算出的各项金额。被原告所信任所寄望的司法程序及办案人员,则往往是,一摊双手无能为力的样子,要么让渡一部分诉求的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要么进入漫漫无期的司法流程。
电影《第二十条》火了,火的是剧中塑造的检察官不惧领导办案指导意见、不惧被正当防卫者施压的各种压力等等之后的个人英雄主义。支持这样的个人英雄主义的制度力量和体制环境呢?
法,不应向不法让步,确实应该如此,谁也不能提出反驳这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观点。可到了具体的司法现实中,在考核指挥棒的左右下,在公然替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出头会得罪身边包括领导在内的一大帮人的时候,又有几个司法人员能做到呢?
如果仅限于感动于大屏幕上的检察官个人英勇与觉醒,仅限于“法不应向不法让步”、“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等口号式的正确与感动,不去深思如何从现实环境和制度层面上加以改变的话,恐怕会造成理想与现实之间,差异越来越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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